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6-20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512号)和《延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延财办采〔2017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调拨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等教育改革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资产管理责任,明晰产权关系,规范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进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规范经营性资产管理,实现学校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界定及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校长作为学校法人代表,依法履行保护和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分管校长应协助校长加强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科学配置、有效利用和安全完整。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实行统筹管理,各处(室)、系(院、部、中心)、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日常管理、使用和维护工作,具体使用人(或管理人)对资产负有保管责任,确保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按规定办理学校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工作,并根据审批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三)负责国有资产账卡管理、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资产占用、使用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五)负责存量资产有效利用和资产内部调剂,促使资产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六)负责各类资产的验收和出入库的办理;

(七)对经审批用于出租出借的资产进行监督,督促使用人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八)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九)对附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学校要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需要,配备相应数量具备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管理等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

第九条各部门负责对名下登记使用的各类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行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学校资产管理的办法,进行安全和使用效益的管理,确保本部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对本部门使用的资产在部门内具有调配权,并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资产购置计划、处置申请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三)配备责任心强,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同志担任资产管理员。具体职责是:做好本部门资产账、卡的登记和录入、标签的粘贴和有关统计报表等工作,定期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账目核对,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办理资产的申报、验收、入库、领用、报损、报废及其它有关工作;督促本部门人员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按照学校要求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第十条计划财务处履行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监督和管理等职能,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置、自建、调剂、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资产配置坚持依规配置、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需要的原则,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三条申请配备资产要符合延安市政府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申配部门填写《延安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申领表》附件(一)经审批后配置。

第十四条办公设备的配置应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环保的原则,不得配备高档和进口设备,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不得更新。信息化办公设备的配置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购置资产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教育、教学及办公需要;

(二)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

(三)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第十六条学校资产购置程序:

(一)部门申报资产购置计划。部门在申报预算时,根据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等情况,申报资产购置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二)学校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初审部门资产购置申请,对确实需要购置的,经学校同意后,形成学校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政府采购计划,列入学校部门预算(草案),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批复资产购置计划、政府采购计划。

(四)资产购置计划的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处以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和预算为依据,根据使用部门的实际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学校采购管理办法予以采购资产。

(五)在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预见的事项需要配置资产的,由部门提出追加资产的立项申请,按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学校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应办理入账手续。学校自建形成的资产要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照规定进行审计,办理资产移交,依据相关凭证或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资产的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十九条资产购置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以使用部门为主验人,组织纪检、财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联合验收。验收时要对照招投标文件、合同,逐件核对名称、规格型号等,严把数量、质量关。

第二十条资产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第二十一条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出库手续,属固定资产的还需办理卡片登记及条码张贴。

第二十二条计划财务处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的资产出入库单及报账部门提供的其他资产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第二十四条资产因学校内部调剂、使用(管理)人员变更等发生变动时,以及资产因闲置、待报废、使用人员离职等收回时,相关部门及人员要在半个月内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交接、卡片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对部门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调剂或收回,并办理相关手续,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干涉或阻挠。

第二十六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时,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的,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八条学校参与政府和社会合作项目(PPPBOT)要遵守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范围包括闲置、拟置换的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确需更换的资产;达到国家法定使用年限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三十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必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一条资产处置流程: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填写《延安职业技术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二),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或技术鉴定,经学校审定后,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完善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按规定权限报市国资办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二条市国资办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学校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备案的文件及资料,是学校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也是学校资产配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资产收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代表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经营承包上缴收益、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租金收入以及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包括: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收入、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使用收益要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具体办理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实行信息化管理,应当根据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情况及时更新产权登记管理信息。

第三十七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八条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九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附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

第四十一条 评估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统一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上级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资产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资产管理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或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上级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工作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四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与计划财务处及资产使用部门要加强联动,对固定资产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施网络信息化管理,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推进国有资产动态化管理。

第四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按照延安市财政局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分析说明,并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四十七条学校要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学校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资产绩效考核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资产报告、财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数据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主要内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队伍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经营性资产管理有偿使用收入收缴情况,国有资产清查和综合使用效益,国有资产管理创新及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

第五十条学校应当对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五十一条学校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挥财务监督与审计监督作用,切实做好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工作,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资产监管体系。

第五十二条学校各部门及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五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未按要求履行资产管理责任,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擅自调拨、转让、处置资产或用于经营投资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缴纳资产收益的;

(七)对已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调剂的;

(八)不执行、不配合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

(九)故意损坏国有资产的;

(十)超标准配置资产的。

第五十四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延职院发〔201513号)作废。

附件:(见下载专区)

一、《延安职业技术学校固定资产申领表》

二、《延安职业技术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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