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职业技术学院体育馆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6-2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体育馆“最优化服务、最大化使用”的管理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馆是学校开展校园文化活动、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也是保障教学、进行学术研讨与交流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我校体育馆的综合管理部门,协调体育馆日常运行管理。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和个人在使用场馆的过程中,负有安全使用设施设备、保持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财产和维护活动秩序的义务。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体育馆的使用审批和统筹管理工作,做好使用记录,加强检查维护,保证体育馆的正常运行和设施设备的安全完整。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体育馆各场所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卫生保洁等工作。

第七条 安全保卫处负责体育馆安保、监控、消防等工作。

第八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体育馆内网络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体育馆的使用遵循“申请与统筹协调相结合”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优先保证学院大型活动及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条 各处(室)、系(院、部、中心)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将本学期体育馆使用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筹安排,做出学期使用计划并在网站公布。临时需要的(原则上参加人数不应低于200),提前一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延安职业技术学院体育馆使用申请表》(见附件)。如需变更或取消预定的,必须提前二天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服从管理,保证设施设备的完好,使用完毕后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电子显示屏与音响等设备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安排专人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肆意操作。因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由使用部门负责维修,不能维修的按照市场价格赔偿。

第十三条每次活动前和结束后,使用部门均要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使用交接手续。共同检查设备设施(电子显示屏、音响、灯光、舞台地面等)是否完好,并记录具体使用情况,作为下次审批的参考因素。活动结束两天后,仍未清理的物品,管理人员一律视为废弃物进行处理,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使用部门承担。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和个人在使用体育馆进行活动和锻炼时,发现场馆内有安全隐患、设备损坏、能源浪费等现象时,要及时向场馆管理人员报告,场馆管理人员要迅速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于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处理。

第十五条 严禁在场馆进行各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损害学校声誉、影响公众利益的活动。严禁任何部门、个人私自出租、出借体育馆。

第四章 体育馆安全、消防和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和消防规定,避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易腐蚀等危险品入馆;严禁携带玻璃制品、含酒精的饮料入馆;严禁在场馆内进行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的活动。如在活动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其责任由活动主办部门或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体育馆的消防装置、设备由安全保卫处定期检查,如有损坏要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十八条 为防止火灾发生,防患未然,严禁在场馆吸烟、使用明火及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教学、训练、比赛及其他活动期间将安全出入口上锁;严禁遮挡消防安全器材;严禁违章用火用电。

第十九条 不得携带宠物、自行车、电单车、滑板及机动车等进入场馆;不得在场馆内就餐。

第二十条 使用人应保持场馆清洁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禁止在墙面、椅面乱涂乱画。离开场地时应清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

第二十一条 节假日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遇有火灾、被盗等特别情况时,除积极采取措施外,要及时向火警119、安全保卫处和有关领导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延安职业技术学院体育馆使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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