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职院发〔2019〕33号
关于印发《延安职业技术学院
周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系(院、部、中心):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11月28日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周转房的管理和使用,合理利用房产资源,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转房是指学校提供给新引进的专职教师、来校支教教师、校企合作企业工作人员短期租住的过渡性住房(不含附属机构)。
第三条 为了确保周转房的有效利用和及时流转,学校周转房实行“只租不售、限定租期、有偿使用”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周转房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工作的院级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纪委、国有资产管理处等人员组成。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周转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
1.拟定周转房管理办法。
2.负责周转房的分配、收回和日常管理。
3.与使用人签订用房协议。
4.负责室内各类生活设施设备的采购、配备和收回。
5.对校企合作企业用房申请进行复核。
6.向学校汇报周转房使用情况。
组织人事处负责对新引进专职教师和支教教师的用房资格进行审核,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新引进专职教师和支教教师名单、基本情况以及职工岗位变动等信息。
教务处负责对校企合作企业的用房资格进行审核。
后勤管理处负责周转房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定期向计划财务处抄报抄送周转房使用人水、电、暖、垃圾清运等费用收缴清单,并督促和落实相关费用的收缴或扣除,负责周转房公共区域的保洁。
计划财务处负责收取校企合作企业周转房使用租金,按月从绩效工资中扣除新引进专职教师水电暖等费用。
学院纪委对周转房的使用、分配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周转房的现象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罚意见。
第六条 周转房使用范围及期限
1.新引进专职教师租住期限不超过3年。
2.校支教教师在支教期内使用。
3.校企合作企业工作人员在合作协议确定的期限内使用。
第七条 周转房的申请权限
1.具有副高以上职称、高级技师或博士以上学历的新引进专职教师可申请使用单间。
2.已婚且在延安市区无住房的新引进专职教师可申请使用单间。
3.其他新引进专职教师可申请使用双人间(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4.支教教师分配使用单间。
5.校企合作企业根据合作协议提供周转房,每4人1间。
第八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1.新引进专职教师需使用周转房的,需在入校三年内提出使用申请(见附件一),经所在部门审核,组织人事处复核,周转房管理工作小组组长审批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予以分配,并与申请人签订周转房使用协议。
2.校企合作企业申请使用周转房的,由校企合作企业提出申请,合作系部及教务处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复核,周转房管理工作小组组长审批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予以分配,并与校企合作企业签订周转房使用协议。
第九条 分房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房源及申请时间先后,按照由低层到高层,按房间顺序号依次分配。
第十条 周转房实行协议管理。租住协议一年一签,租住人应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爱护室内设施并承担相应的维护维修责任,同时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及收取方式
1.新引进专职教师使用周转房的,按照管理费10元/㎡/月、水费10元/月、垃圾清运费5元/月,电费据实结算,暖气费参照院本部当年教师公寓收费标准收取,其费用在使用人绩效工资中扣除。属两人合租的,若无双方费用分担协议,学校统一按照各自承担50%的标准扣除;有费用分担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需向计划财务处提供双方分担协议)。
2.支教教师在支教期内免费使用周转房。
3.校企合作企业在合作协议中有约定的,免费使用周转房;无协议约定的,按照500元/间/月的标准(含水电暖等全部费用),按年提前收取。
第十二条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无条件退还周转房。
1.租住期内发生解聘、辞职、调离教师岗位的;
2.租赁、支教或校企合作期满的;
3.学院认定其它应退还周转房的。
第十三条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收回周转房。
1.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材料申请使用周转房的;
2.不服从管理,留宿社会闲杂人员,聚众喝酒赌博,从事非法活动,扰乱正常生活秩序的;
3.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危险化学品的;
4.违规占用公共资源,随意堆放个人物品、乱搭乱建的;
5.属合租房但拒绝合租的;
6.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转租转借他人、用于经营性用房、到期不交回或其它改变房屋用途的;
7.学校认定其它应收回周转房情形的。
第十四条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除收回周转房并收取其逾期使用费。
1.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自应退房之日起除收取正常租金外,每月收取500元逾期使用费;
2.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自应退房之日起除收取正常租金外,每月收取1000元逾期使用费。
第十五条 退房时,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
行清查验收,若有人为损坏或丢失的,应照价赔偿。使用人对房屋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设施归学院所有,退房时不予补偿。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如期退房的,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学校周转房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同意后续签租赁合同(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 引进教师解除合同的,在办理完退房并交回周转房后,学校人事、劳资、财务等部门方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法交回周转房的,需委托一名校内在职职工做担保人,并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限期退房协议(不超过三个月)。协议期内租金按500元/月/间标准从担保人工资中扣除。超出协议期限仍无法交回的,按照1000元/月/间标准从担保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延职院发[2017]9号)作废。
附件: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周转房租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