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学校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降低运行成本,明确公用房管理、使用和修缮主体,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2018〕32号)、《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教发 [2004]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是指学校拥有使用权的各种房屋及其所属配套建筑(不包含职工住宅楼)。
第三条 学校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定额配置、动态调整”的原则。
统一管理是指学校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公用房的分配权、调配权和监督权;定额配置是指学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核定公用房的定额面积,并根据定额标准分配给各使用部门;动态调整是指学校根据师生数量变化及工作需要,对公用房的使用权进行及时调整。
第四条 学校实行“公用房使用权证”制度,使用权证按照部门核发,详细登记各部门使用的公用房位置、面积、用途、数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各部门凭“公用房使用权证”取得房屋的使用权。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向学校汇报公用房分配、调整情况,并通过校园网公示学校公用房的使用情况,接受师生监督,促进公用房的共享共用,保证公用房的合理配置和规范使用。
第二章公用房的分类
第六条 根据用途,公用房分为:党政办公用房、教育教学用房、学生保障用房和后勤服务用房四类。
第七条 党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为保证各部门工作和业务需要,分配给其使用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资料室、接待室、文印室等。
第八条 教育教学用房是指学校为保证教学部门完成教育教学、学生管理、科研等任务,分配给其使用的办公室、教室、实验实训室、机房、活动室及教学辅助场所(图书馆、体育馆、校史馆、田径运动场等)。
第九条 学生保障用房是指学校为保证学生住宿和公寓管理,分配给其使用的学生宿舍、公寓值班室等。
第十条 后勤服务用房是指学校为保证师生员工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配备给其使用的服务性用房或场所,如:教师周转房、医务室、餐厅、超市、浴室、理发室、茶水房、锅炉房、配电室、电梯间、车库、停车场、监控室、门房、收发室等。
第三章 公用房配置标准
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用房的配置标准。根据中共延安市委办公室、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延市办发【2015】5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学校办公用房严格执行以下标准和要求:
(一)办公室
1.学校党政机关
①市级副职30㎡/人;
②正局(处)级24㎡/人;
③副局(处)级18㎡/人;
④科级及以下9㎡/人;
2.下属独立副县级单位
①正职24㎡/人;
②副职18㎡/人;
③科级及以下9㎡/人;
3.下属独立科级单位
①正职20㎡/人;
②副职12㎡/人;
③其他行政人员9㎡/人。
办公室低于定额面积3%以内(含3%)或超出定额面积5%以内(含5%)的,属正常用房,原则上不作调整;低于定额面积3%以下(不含3%)或超出定额面积5%以上(不含5%)的,学校将视房源情况,逐步调整到位。退居二线的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调配办公室位置。
(二)服务用房
会议室、档案室、接待室、文印室、保密室及其它服务用房,按照“统筹安排、资源共享”的原则,由学校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统一配置,各部门共享共用。除特殊需求或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配置。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用房的配置标准。按照“便于管理、相对固定、相对集中”的原则予以配置。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教发【2004】2号),学校教育教学用房执行以下标准:
1、教学行政人员办公室参照学校党政机关办公室配置标准执行。
2、专职教师4㎡/人,院级教学名师9㎡/人,省级教学名师18㎡/人,国家级教学名师24㎡/人。教师开展的各类教互研活动在各自办公室进行,学校不再另行安排活动场所。
3、辅导员9㎡/人。
4、专职实验员4㎡/人。
5、实验实训室、校内实践教学场所,按需配置。按照资源共享原则对学院其他教学部门开放。
6、教学部门党员活动室与会议室功能合二为一。其中:编制人数在50人以下的,按照60㎡/室/系的标准配置;编制人数在50人以上的,按照90㎡/室/系的标准配置。
7、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室、档案资料室(库房)、学生会活动室等根据房源情况确定,每类最多配置1间,单间面积最高不得超过35㎡。
8、教室1室/班。
9、各部门不得给兼职人员再行安排办公场所。
第十三条 学生用房的配置标准。
1、学生宿舍4人/间、6人/间、8人/间;
2、学生公寓值班室1间/栋。
3、学生公寓党建室1间/系(由学生处根据系部学生住宿分布情况确定具体位置)。
4、辅导员夜间值班室1间/栋。
5、士官生储物间1间/100人。
第十四条 后勤服务用房的配置标准。
1、周转房按照《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周转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延职院发【2017】9号)文件精神和要求,进行配置。
2、其它后勤服务用房按照“对口分配、归口使用”的原则一次性分配给安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使用。
第四章 公用房的分配
第十五条 党政办公用房的分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组织人事处核定的干部职数和人员编制数,按照部门相对集中、相对固定的原则,核定部门办公室总面积,分配给各部门使用,由部门负责分配到具体科室和使用人。
第十六条 教育教学用房的分配。
(一)教学部门行政人员、教师、辅导员、实验员办公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组织人事处核定的干部职数和人员编制数分配给部门使用。
(二)教学部门教室、专用实训室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分配给部门使用,并根据变化情况每年调整。
(三)阶梯教室、通用实训室(如形体室、舞蹈室、机房等)分配给教务处统一管理,由教务处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学生用房的分配。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学生公寓楼一次性分配给学生处,学生处依据学生用房配置标准和住宿人数进行分配和统一管理,并将分配及使用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分配使用情况纳入部门公用房使用权证,统一按部门核发公用房使用权证。
第十八条 后勤服务用房的分配。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公用房建设用途,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采取“便于管理、利于维护”的原则,将各类后勤服务用房分配给后勤管理处、安全保卫处等部门使用。
第五章 公用房的调整
第十九条 部门因工作或业务需要,需增加公用房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属小范围调整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审批予以配置(新增加的公用房纳入该部门公用房总额);属大范围调整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提出公用房调整方案,提交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审定。
第二十条 使用部门各类人员变动(新进、调整、调离、退休)时,由部门负责内部配置或收回其使用的公用房及公物。院级领导、部门负责人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配置或收回。
第二十一条 退休仍需返聘人员的办公场所,由聘用部门内部解决,内部无法解决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集体办公的方式予以配置。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公用房信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各部门公用房编号、用途等发生变化时,须在二周内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章 公用房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使用部门是公用房的日常管理人,负责公用房房内设施设备使用、检查、维护,保持室内墙面、地面、门窗、玻璃、水电暖等基础设施设备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四条 体育馆、学生公寓、图书馆、军事训练场地及所有运动场地,分别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学生处、图书馆、士官学院、公共课教学部负责管理;学校其他公共区域(如花园、道路等)及各建筑公用部分(如屋面、散水、卫生间、楼道、楼梯、外立面等)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及维护。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用房经验收合格后,负责建设的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移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公用房规划用途和功能定位进行统一分配。
第二十六条 职工调离、退休或超定额使用公用房的部门,应在半个月内交回公用房,退还日以交还钥匙为准。逾期不交者,按私占学校房产由纪委负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各使用部门或人员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外借公用房,严禁随意拆除、封闭或改建、扩建室内及公共区域,严禁在卫生间、楼顶、楼道、楼梯等公共区域堆放物品
第二十八条 除学校同意安排必要的治安、值班、保洁人员外,任何部门不得将公用房用于各类人员住宿。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公用房及公共场所因工作需要对外承包经营或租赁时,须经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承包经营或租赁后的管理由对应的职能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十一月份开展公用房普查工作,形成普查报告上报学院相关会议审议,并重新核发或核实公用房使用权证。
第三十一条 公用房拆除、处置、销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批和处置、销账程序,回收残值必须上交学校财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和私自处置。
第七章 公用房的维修、改造及费用收取
第三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公用房及室内外设施(含公用房门窗、地板、讲台、灯具、电路、窗帘杆等)的维修,各使用部门需要维修时向后勤管理处申请。
第三十三条公用房需装修改造时,如:封、堵门、窗,拆、建隔墙,更改、拆除房内水、电、暖及各类管线,增设通信、网络,经学校同意装修改造方案后,装修改造实施部门需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未经学校批准,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间编号及使用性质。
第三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依据学院核定的收费标准,负责各类经营性用房、场所和教师周转房费用的收取。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公用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及接到群众举报的问题,应及时责成相关管理部门予以纠正,问题严重者,可将线索移送纪委处理。
第三十六条 使用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超标准配置公用房的;
2、瞒报、漏报、虚报公用房管理信息的;
3、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4、有其他违反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如发生下列行为,学校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
1、未履行相关手续私自占用公用房的;
2、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公用房的;
3、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公用房,或者不按时收回公用房的;
4、擅自转让、调换、出借、出租公用房的;
5、擅自占用楼道、地下室等公共空间、封闭公用场所,或私自改建、扩建公用房的;
6、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报修的;
7、不按时交纳应缴费用的;
8、其他违反公用房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院及各校区家属区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附属单位及使用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土地、房屋类资产管理细则》(延职院发〔2010〕30号)作废。
附件: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公用房使用权证
公用房使用证号:20 号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公用房使用证
使用部门: 发证部门:
变更情况摘要 |
日 期 |
房号 |
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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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状 况 |
确认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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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意 事 项
一、本证是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公用房使用权的合法证件,房屋所有权归学院所有。
二、公用房变更(种类包括:使用性质及功能变更、使用权人变更、房屋结构变更),经过审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使用部门签章确认。
三、除发证机构及填发单位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此证上注记事项或加盖印章。
四、房屋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核查使用权时,房屋使用权持证部门应出示此证。
五、本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损毁的,须及时申请补发。
二〇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