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职业技术学院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6-20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对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科学管理、合理配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材料、低值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是指水电暖耗材、办公耗材及用品、实验实训耗材以及其他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第三条 学校对物品的管理按“集中管理、供管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各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上报下年度物品购置计划及预算,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后,列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减少采购批次,实现批量集中购置。

第五条物品购置按照《延安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优先采用集中采购的方式,集中采购无法满足的由各部门自行组织集体采购。自行采购履行审批手续,5000元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批,5000元(含)以上的由分管国有资产工作的副院长审批。

第六条 学校每半年,组织使用部门代表、纪检、财务、国资等有关人员,对物品市场价格进行联合考察,确定常用物品的采购价格。

第七条 物品实行“先入库,后使用”的管理办法,入库前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第八条 学校库房实行专人管理,库管人员要加强对物品的日常管理,严防损坏、变质、丢失。物品的管放应做到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帐物对号,便于收发和盘点。

第九条 各部门领用物品时,要本着“节约够用、防止浪费”的原则,经办人须持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的申领单办理领用手续。全年所用办公用品经费不得突破学校核定的预算标准。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建立材料总账,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明细账,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材料明细账管理人员应定期与库房保管、计划财务处核对,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一条 自行采购的物品,由各部门组织验收后,在OA办公系统申请办理出入库及报账手续。

第十二条 对易燃易爆、高腐蚀、易挥发、有毒化学品或对人体、坏境存在危害的耗材,按照《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延职院发(20183号)执行。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六月、十一月分别与各供应商、使用部门核对物品出入库信息,并集中办理财务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办公设备、用品的采购、配备、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延职院发〔201512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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